业界动态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业界动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2 作者: 分享到:
二维码分享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网企业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和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下调。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取消四川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中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以及趸售工商业用电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分别按相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和趸售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大工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 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 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上述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四川电网供区内未与直供区同价的低价区,暂不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尽快同步制定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方案,并报我委备案;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以及华蓥山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调价方案由我委另行发文明确。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2.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3.四川电网趸售目录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3日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4368

0.4125

0.3882





二、大工业用电


0.1998

0.1727

0.135

0.109

39

26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
       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过渡期间,2017年之前参与直
       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暂按原标准执行;留存电量、富余电量、电能替代等输配电
       价按专项文件执行。

    3、2017—2019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40%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40%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承担,低于6.40%的收益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附件2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内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合表居民用电

0.5464

0.5364

0.5364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0.5224

0.5124

0.5124





月用电量180至280千瓦时部分

0.6224

0.6124

0.6124





月用电量超过280千瓦时部分

0.8224

0.8124

0.8124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075

0.7925

0.7775





三、大工业用电



0.5774

0.5574

0.5374

0.5174

39

26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601

0.5501

0.5401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521

0.2421

0.2321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
       收,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1.7分/千瓦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千瓦时,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0.1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1.9分/千瓦时计征。汶
       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0.1分/千瓦时。

附件3

四川电网趸售目录电价表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110
千伏以内

110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110
千伏以内

110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734

0.3734

0.3584

0.3934

0.3934

0.3784

二、工商业用电

0.6095

0.5995

0.5845

0.6295

0.6095

0.5945

三、农业生产用电

0.4647

0.4547

0.4397

0.4647

0.4547

0.439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767

0.1717

0.1567

0.1767

0.1717

0.1567

 注:1、 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千瓦时,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0.1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1.9分/千瓦时计征。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0.1分/千瓦时。
   


False
False
False